本网讯(廖锐琼) 10年前,男子黄志斌伙同他人窜进校园宿舍持刀抢劫,抢得现金11元。10年后,他以为公安早已淡忘不再追究其刑责时,便明目张胆地回到自己家里,不曾想到家不久就被民警抓获。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对被告人黄志斌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黄志斌于2003年6月2日凌晨,伙同曾科、谭勇(二人已判刑)经密谋后,窜到桂平市木乐镇某中学校内,爬入该校男生宿舍楼进行抢劫,被告人黄志斌拿小刀,曾科拿竹棍,一个一个轮流将学生从睡梦中叫醒并挟持到厕所旁用威胁、恐吓、搜身的方法索要钱财,共从黄某、胡某等9名男生身上抢得现金11元。同年9月,公安机关将曾科、谭勇抓获归案,黄志斌则逃亡外地躲藏。据黄志斌向警方供述,其在逃亡时,曾用假身份证来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2004年,其因犯抢劫罪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刑5年,刑满释放后一直躲藏外地,一晃10年过去,黄志斌以为公安机关把他抢劫校园学生的事早已被淡忘,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于是明目张胆地回到了自己村里。谁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5月,黄志斌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志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志斌主动积极实施抢劫,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持刀抢劫,酌情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