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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伙同他人一月劫财两次 获刑上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1-05 13:54:19


    本网讯(赖海宁)  广西灵川县潭下镇大庙村委的男青年唐云淘在伙同全州县枧塘乡枧头村委的男青年的男青年,在采取飞车抢夺他人钱财后的同月内,再次伙同他人持刀抢劫他人钱财。2013年11月4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唐云淘、邓铁宝抢夺、被告人唐云淘抢劫一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宣判。

    现年24岁的唐云淘是广西灵川县潭下镇大庙村委大铁二队的男青年。邓铁宝(23岁)是全州县枧塘乡枧头村委夏竹村的男青年

    2013年1月14日这天晚上21时许,唐云淘、邓铁宝共谋抢夺后,由邓铁宝驾驶助力车搭载唐云淘到桂林市区寻找作案目标,当2人开车来到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路“品全大药房”店前路段,看见一开电动车妇女踏板上有一提包,即趁该妇女不备之机,由唐云淘把该妇女放置于电动车踏板上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4800元、苹果牌4S手机1部、三星牌9220型手机1部、玉坠1个及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购物卡等物品。事后,唐云淘分得赃款人民币7400元和苹果牌手机1部、玉坠1个;邓铁宝分得赃款人民币7400元和三星手机1部。其余物品被二人丢弃河中。

    这次作案后的同月1月25日凌晨2时许,唐云淘又伙同唐伟(另行处理)在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附近尾随一妇女至六合路59号门前,由唐伟手持一把长约50厘米的刀威胁并殴打该妇女,而后,唐云淘将该妇女的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事后,唐云淘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两被害人被抢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唐云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2月1日邓铁宝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唐云淘、邓铁宝所抢的上述物品经鉴定:苹果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964元、三星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43元。并缴获玉坠1个及赃款人民币8100元,已退还失主,其余赃款已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云淘、邓铁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结伙抢夺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唐云淘、邓铁宝在实施犯罪中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另外,唐云淘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唐云淘犯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唐云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被告人邓铁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邓铁宝不服,上诉提出。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唐云淘、邓铁宝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量刑正确,因此,二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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