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甘仕兴 黄奎) “瘾君子”梁许钊没钱吸食毒品便携带尖刀与同伙到街上找目标实施盗窃,在偷得他人1辆电动车逃跑过程被路过便衣警察发现,后梁许钊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威胁便衣警察。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梁许钊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2年10月16日,毒瘾发作又手头拮据的梁许钊伙同“阿军”(在逃)商量到街上偷车弄点钱花,并各自带上1把尖刀。12时许,他们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1街“魔锅天下”餐饮店门口发现停着刘军的1辆黑色电动车,于是他们两人便用工具合力将该电动车偷走。在他们骑着刚偷来的电动车没走多远的时候,被在街上巡逻的5个便衣警察拦停。二人见到有警察盘查,便丢弃偷来的电动车想逃跑,在被便衣警察实施抓捕的过程中,“阿军”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将协警员的左膝盖划伤后逃跑,梁许钊也拿着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公安人员,但最终被公安人员合力制服,梁许钊在反抗中又咬伤了协警员的右手臂。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电动车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许钊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威胁并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梁许钊及同伙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共同犯罪中,梁许钊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经查,梁许钊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5月被判刑2年;曾因犯盗窃罪分别2004年11月被判刑8个月、2009年9月被判刑1年6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梁许钊提出其没有拿刀威胁公安人员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梁许钊在抗拒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梁许钊抗拒抓捕情节较轻,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梁许钊与同伙盗窃后,其同伙拿刀划伤前来抓捕其的协警员,梁许钊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尖刀威胁公安人员,后又咬伤抓捕其的公安人员,该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与梁许钊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且上述证据与证人的证言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病历、疾病证明、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梁许钊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犯罪的法律规定,故梁许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