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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行遇无证驾驶酿车祸 伤者获赔近七万
发布时间:2013-11-07 10:59:43


    本网讯(苏柔)  一男子骑电动车搭载好友回家,为省时铤而走险逆向行驶,途中与一无证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其朋友受伤致九级伤残,因得不到赔偿,其朋友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陈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7949.52元;被告陆意应赔偿原告陈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9857.65元(不包含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陈辉应赔偿原告陈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12381.38元;被告陆伟应赔偿原告陈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3714.41元。

    2012年8月25日20时20分,被告陆意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陆伟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李嘉)在路上行驶,被告陈辉驾电动车搭载原告陈军逆向行驶,途中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告陆意、陈辉,原告陈军,李嘉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认定为被告陆意、陈辉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陈军,李嘉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用去医疗费39913.44元,原告住院期间有护理人员一名,从事农业工作。经诊断,原告伤情为:一、左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二、左小腿软组织挫裂伤。2012年12月11日,原告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伤残属九级,原告为此用去鉴定费700元。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64902.96元。

    经查,被告陆伟与被告陆意系父子关系。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陆意已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9月2日0时起至2012年9月1日24时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陈辉同意放弃就自己的伤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请求交通费500元过高且无相关票据证实,根据原告的伤情和治疗情况,法院酌情支持300元。法院确认本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64902.96元。原告请求精神损失费5000元过高,根据原告的伤情、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分担比例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4000元。因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中赔偿,即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护理费1362.76元、误工费1362.76元、残疾赔偿金2092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保险赔偿共计37949.52元,对超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的30953.44元,根据交警部门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作出的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陆意、陈辉按照6:4的比例承担,即由被告陆意承担18572.06(30953.44×60%)元,被告陈辉承担12381.38(30953.44×40%)元。被告陆伟是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主,其对该车具有妥善管理的义务,被告陆伟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对被告陆意取得该车并无证驾驶上路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陆伟应承担20%的责任,即3714.41(18572.06×20%)元,被告陆意承担应承担14857.65(18572.06×80%)元,扣除其已支付原告的医疗费5000元,被告陆意尚需支付9857.65(14857.65-5000)元。综上,故依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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