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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三轮车撞人重伤 男子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11-05 09:49:40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一男子无证驾驶员一辆三轮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的碰撞,致使摩托车司机身受重伤。案发事,该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获得了法院的轻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宋延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宋延富和三轮车车主宋延令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永添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8417.39元。

    2012年6月6日17时许,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宋延富驾驶一辆正三轮摩托车从瓦塘乡南山村往X338线方向行驶,至肇事地点X338线24KM+800M处,与游永添驾驶的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游永添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延富驾车逃离现场。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对事故进行认定,认定被告人宋延富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2年6月11日,被告人宋延富到公安机关自首。

    案发后,原告人游永添于发生交通事故当日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左下颌骨骨折,左上颌骨、鼻骨、颧骨颧弓骨折;2、重型颅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脑肿胀;3、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裂伤;4、左锁骨骨折;5、左尺桡骨骨折。其于2012年7月20日出院,共住院治疗44天,住院期间陪护人员二人,用去医疗费91821.7元。出院医嘱:6天后拆除外固定;一月后复诊拆除头板,不适随诊。案发后,被告人宋延富已支付给原告人游永添医疗费人民币900元。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宋延令。经鉴定,游永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致伤头部(颅脑损伤)属重伤;致伤面容部属轻伤;致左尺桡骨骨折属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游永添诉称,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140483.3元。宋延令是肇事三轮车的车主,他把该车借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宋延富驾驶,且被告人宋延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宋延富、宋延令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1万元。

    被告人宋延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原告人游永添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延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延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延富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经核算,被告人宋延富交通肇事致原告人游永添受伤,造成游永添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91433.3元、误工费1909.48元、护理费3818.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60元、交通费225元,共计99146.74元。在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宋延富负主要责任,原告人游永添负次要责任。对造成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适当减轻宋延富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宋延富应承担原告人80%的经济损失为宜,即99146.74元×80%=79317.39元。抵减已支付的900元,被告人宋延富应赔偿原告人游永添的经济损失78417.39元。被告人宋延富在本案中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车的登记车主为宋延令,宋延令作为交通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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