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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木机撞倒自行车 女子遭碾压获赔十万
发布时间:2013-11-05 14:12:24


    本网讯(覃兆华)  一女子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途中被一辆叉木机撞倒并遭到碾压,因索赔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李哲荣赔偿原告张凤珍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4274.86元(不包括被告李哲荣已经支付的40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17时许,被告李哲荣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叉木机在路上行驶,原告张凤珍骑自行车同向在前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途中被告李哲荣驾驶的叉木机与原告自行车及身体发生刮擦,原告倒地后被叉木机右前轮碾压,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李哲荣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凤珍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右股骨中段骨折;2、骨盆多发骨折;3、左小腿软组织剥脱伤并坏死、感染;4、失血性贫血。2012年11月10日出院,共住院67天,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0436.94元,有两名护理人员护理。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2013年2月15日,原告张凤珍到贵港市人民医院复诊,用去门诊治疗费188.30元。

    另查明,原告张凤珍系农村居民,住院期间由其丈夫陆勇民和母亲梁香护理,陆勇民、梁香均为农村居民。经核定原告张凤珍在本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80625.24元(80436.94元+188.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80元(40元/天×67天)、误工费12946.18元[19131元/年÷365天×(67天+180天)]、护理费7023.44元(19131元/年÷365天×67天×2人)、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104774.86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哲荣已支付原告40500元。

综合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次事故责任如何分担;2、原告的诉请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次事故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被告李哲荣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内,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凤珍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客观、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的诉请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对原告请求赔偿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诉请营养费5000元过高,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据材料,结合原告的伤情,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高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各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事故责任责任认定,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李哲荣全部承担,扣除被告李哲荣已经支付的40500元,被告李哲荣尚应赔偿原告损失64274.86元(104774.86元-4050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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