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梁华贵) 公司员工受公司的指派驾驶机动车辆到指定地点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员工和其所在公司到底该由谁负法律责任?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判决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受害人雷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合计250549.50元。
2012年11月20日,宁国某汽车销售公司销售员刘某受公司的派遣,将一辆“吉利帝豪”牌待售轿车轿送往宣城,公司并未为车辆申请临时号牌。刘某在沿宣城市区水阳江大道自东往西行驶时,与雷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无责任。雷某治疗终结后经鉴定身体一处构成七级伤残,两处构成八级伤残。雷某将刘某及其所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宣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销售员,其按公司的安排驾车外出,系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由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该车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未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车辆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和强制保险的情况下,指令其工作人员驾驶该车上路造成雷某受伤,雷某的损失应由某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