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华) 太康一名初中在校学生课间休息时被几名高年级的学生围攻殴打,学校因监管失职而被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月28日,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太康县某中学依法赔偿原告谢金金(化名)各项经济损失6614元。
审理查明,谢金金系太康县某中学的一名在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13年1月29日晚自习课间休息时,谢金金被高年级学生张某(已判刑)及另外一名校外社会人员无辜围攻打伤,事故发生时,太康县某中学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打架行为,未对谢金金进行及时治疗。次日金金被家长送往太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急性颅脑损伤,头面部外伤,右侧上颚骨额突骨折,于5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16000余元。谢金金家长多次找学校索要赔偿未果,遂将太康县某中学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谢金金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被告太康县某中学的在校学生。被告对其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谢某某在被告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该校高年级学生张某等人的殴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太康县某中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