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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云梯上玩耍跌落 学校监管不到位担责
发布时间:2013-11-04 10:51:46


    本网讯(李九宾 刘泽方)  小学生课间休息时在云梯上结伴玩耍,在来回推拉拖拽过程中一名小学生从云梯上失手跌落下来,造成左肱骨髁间骨折并桡神经损伤,该生经120急救住院治疗,而学校坚称是该生违反学校禁止攀爬的规定而造成受伤的后果,学校不应承担责任。11月4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承担该生全部损失的50%即82341.73元,其他三名小伙伴根据情节按比例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上午10时50分左右,在第三节与第四节课课间休息时,原告强强在校内云梯处玩耍,同班三名小伙伴小浩,小华、小云等人也在该云梯处玩耍。在强强双手抓住云梯横杆摆动荡游时,小浩用右脚向其小腿部踢了一下,接着小华用手推了一下,之后在小云抱住强强的双腿拉推时小浩又用手推了一下,致使强强从云梯横杆脱手摔躺在地上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迅速赶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了各位学生家长。经诊断,强强为左肱骨髁间骨折,并桡神经损伤。2013年4月17日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河南省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强强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其所受损伤的后遗症状相当于职工工伤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伤害事件的发生,强强、学校及三名小伙伴均负有责任。原告所在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享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在该事故中,作为学校没有安全有效地尽到自己的职责,缺乏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监督,在云梯处对学生课间玩耍未尽到监管和注意义务,应承担50%的责任。牧野区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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