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晏胜民)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雇员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赔偿,分包人因未设置安全设施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月1日,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赵新华、李发才连带赔偿黄永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6821.38元。
被告李发才承揽了位于上高县城郊区一农村私房建设工程后,将私房粉刷工程分包给被告赵新华,原告黄永清受被告赵新华雇请从事粉刷工作。2012年1月10日,原告在粉刷过程中从二楼摔下,后被及时被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12天,共支付医疗费8246.98元。经鉴定:原告左锁骨骨折予以开放复位内固定术属十级伤残,误工损失90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永清已获得赔偿款10000元。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黄永清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发才、赵新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8641.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永清受赵新华雇请,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致残,雇主赵新华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发才以个人名义承揽私房建设工程,将粉刷工作分包给赵新华,在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坠楼事故发生,其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其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