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熊保明) 11月5日,广西西林县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圣明、李华君、李仙娟、李菊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三千元。
2013年4月上旬,被告人朱圣明得知一名叫“泮爱弟”(在逃)的浙江籍男子欲转让其在广西西林县金茂大酒店经营的“按摩店”后,便向被告人李华君、李仙娟、李菊飞提出合伙经营该“按摩店”。协商一致后,四被告人便于4月中旬前来西林县合伙经营“泮爱弟”的“按摩店”,组织已有的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经营不久,其中的两名卖淫女离开了酒店。因经营需要,经被告人朱圣明联系并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商量,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雇用了一名越南籍妇女前来卖淫,2013年4月25日,又有一名越南籍妇女前来该酒店听从四被告人指挥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四名被告人以西林县金茂大酒店、句町大酒店为窝点,以提供保健按摩服务为名,组织三名越南籍妇女在西林县金茂大酒店、句町大酒店、飞驰大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在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卖淫女黄氏莎自2013年4月25日至4月27日共卖淫5次,卖淫女阮氏宴于2013年4月25日得卖淫一次,卖淫女陶园园从事卖淫多次。2013年4月27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迅速查获该卖淫窝点并将被告人李华君、李仙娟、李菊飞缉拿归案;同月28日上午,被告人朱圣明主动到西林县公安局八达派出所投案并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李华君、李仙娟、李菊飞均自愿认罪,被告人朱圣明否认部分犯罪事实。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圣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悔罪书》,表示自愿认罪及深刻悔过,并要求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后,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