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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协助涉外人员组织卖淫被判五年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14:23:48


    本网讯(黄健)  9月12日,广西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协助组织卖淫涉外案。被告人蒙溪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越南籍女子韦氏义(另案处理)经被告人蒙溪介绍在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横州镇城北一街租赁一栋楼房,用于经营“相约发廊”,后韦氏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租房的二楼设包厢、房间、床铺等设施,并组织越南籍妇女张某庄、阮某琼映、阮某战等9人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蒙溪根据与韦氏义约定,负责维持“相约发廊”的日常秩序,并领取报酬。2012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取缔“相约发廊”,当场抓获卖淫妇女黎某雪、阮某旋等人及嫖娼人员马某林、黄某春等人。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蒙溪在明知韦氏义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参与维持日常秩序,协助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被告人蒙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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