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珠国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一女老板为获取额外的收益,竟在其经营的“牡丹亭”休闲城内容留未成年人卖淫,嫖客与卖淫女在卖淫嫖娼的过程中被公安抓获,女老板也因容留他人卖淫而领刑受罚。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容留卖淫案,依法认定被告人石丽珍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石丽珍利用其经营的南丹县城关镇金叶街“牡丹亭”休闲城容留他人卖淫。2012年11月9日13时许,黎某到该休闲城想嫖娼,被告人石丽珍将在该休闲城内的未成年人莫某某(1995年9月10日生)介绍给黎某,经讨价还价,口头约定嫖娼价款为100元,黎某将100元人民币交给石丽珍后,莫某某带黎某到该休闲城后面租用的按摩房进行卖淫嫖娼。在其二人卖淫嫖娼过程中,被南丹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丽珍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未成年女子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卖淫罪。考虑到石丽珍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后,其又主动缴纳罚金4000元,有悔罪表现,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