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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越南女卖淫 浙江两对男女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0-31 11:14:12


    本网讯(罗美芳)  2013年10月30日,西林人民法院对一起组织卖淫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徐文明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5000元;被告人向立军(夫)、向群仙(女)、向菊花(妻)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徐文明、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都是浙江籍人,其中向立军、向菊花是夫妻关系。2013年4月上旬,徐文明得知一名叫“彭志轩”(在逃)的浙江籍男子欲转让其在广西西林县金宏大酒店经营的“按摩店”后,便向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提出合伙接手经营该“按摩店”。协商一致后,四人便于4月中旬前来西林县合伙经营该“按摩店”,组织已有的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经营不久,其中的二名卖淫女离开了酒店。因经营需要,徐文明与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三人商量,以18000元的价格雇用了一名越南籍妇女前来卖淫。同月25日,又有一名越南籍妇女前来该酒店听从朱等人指挥从事卖淫活动。期间,四名被告人以西林县金宏大酒店、光华大酒店等为窝点,以提供保健按摩服务为名,组织三名越南籍妇女在各大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同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迅速查获该卖淫窝点并将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三人缉拿归案;同月28日上午,徐文明主动到西林县八达派出所投案并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均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文明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悔罪书》,表示自愿认罪及深刻悔过并要求从宽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文明、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接手经营所开的按摩店,并组织三名越南女进行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文明首先提出犯意、联系雇佣卖淫女子,由其安排被告人向立军外出接应卖淫女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文明犯罪后自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文明、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所实施的犯罪相对于其他暴力性犯罪而言犯罪情节较轻,且其组织他人卖淫的时间短,犯罪后认罪态度老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也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后能够自首,减少司法诉讼成本,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文明、向立军、向群仙、向菊花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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