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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拘禁女子强迫卖淫 女子传纸条报警得救
发布时间:2013-09-13 11:47:10
本网讯(黄赫思) 云南省三男子合谋后诱拐三名发廊女至广西百色市卖淫,在带被害人买衣服的过程中,被害人把写有拘禁地点信息的纸条传递给服装店主,店主报警后三人获救。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被告人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一万元。 2011年4月9日晚,被告人赵义申与同案人李洙、蒙既能(均已判决)在云南文山县合谋诱骗发廊女青年卖淫从中牟利后,以外出玩耍为借口,分别诱骗发廊女工陆某、杨某、岑某某离开所在的发廊与他们一同外出,坐上李洙驾驶的面包车。途中,被害人陆某、杨某、岑某某发现行驶的方向不对,要求下车,赵义申、李洙、蒙既能便对三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行搜走三被害人手机各1部,后将三人强行带至百色市。4月9日晚,赵义申、李洙、蒙既能将三被害人带到百色市田阳县某出租屋暂住。期间,赵义申、李洙、蒙既能轮流看管三被害人,限制她们的人身自由且禁止相互交谈,并分别询问被害人的姓名、户籍、家庭等情况,用手机为她们拍照。4月10日,赵义申在出租屋内强行与被害人陆某发生性关系。3月11日14时许,李洙、蒙既能、付路路带被害人杨某、岑某某、陆某到百色市右江区东风市场购买衣服,期间,被害人岑某某暗中递给一服装店店主一张写有其被拘禁地址等内容的纸条,请求其协助报警,被李洙发现。返回出租屋后,李洙用拳脚殴打岑某某,恐吓三被害人。3月11日18时许,民警根据被害人通过服装店主传递的求救信息,抓获李洙、蒙既能,解救了三被害人。2011年6月28日,被告人赵义申在广东省佛山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义申与同案人合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迫使他人卖淫,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与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属于强迫多人卖淫。被告人赵义申与同案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义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义申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侵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利,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义申犯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应予数罪并罚。 最终判决:赵义申犯强迫卖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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