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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见财起意结伙抢劫独行路人“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11-01 11:57:39


    本网讯(黄丽丽 黄奎)  叶贵华、叶富林曾因犯罪被判入狱,后刑满释放的两人凌晨在外面逛时,看到路上行人蒙顺荣拉着行李箱独自一人行走,于是心生邪念,遂结伙上前将蒙顺荣控制住,后迅速搜走了蒙顺荣身上的现金800元和一部手机。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该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叶贵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叶富林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被告人叶贵华、叶富林退赔被害人蒙顺荣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

    2013年2月17日的凌晨4时许,叶贵华、叶富林在贵港市金港大道八一路口斜对面的加油站附近瞎逛,看见蒙顺荣(被害人,男,时年25岁)独自拖着行李箱行走,叶贵华便提议抢蒙某的财物,见钱眼开的叶富林表示同意。后由叶贵华上前用手勒住蒙顺荣的脖子,蒙顺荣反抗并与叶贵华扭打,叶富林见状亦上前把蒙顺荣按住在地,二人对蒙顺荣威胁、殴打,使蒙顺荣不敢再反抗,而后,二人搜走蒙顺荣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和1台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抢劫得手后,两人迅速离开了现场,并将抢劫得来的赃款平分,用于挥霍,抢得的手机由叶富林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从叶富林处扣押被抢手机并发还给蒙顺荣。

    经查明,被告人叶贵华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叶富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港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1年7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贵华、叶富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贵华、叶富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叶贵华提议并与叶富林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叶富林作用相对叶贵华较小,可比照叶贵华从轻处罚。被告人叶贵华、叶富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二被告之所以再次犯罪,其实都是因为不思进取,心存不劳而获的思想惹的祸。看到别人有钱花,而自己却没有,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遂萌生出犯罪的念头。最终他们也不得不因此事而付出代价。希望二人以此为鉴,在狱中好好改造,出来以后堂堂正正做人,规规矩矩做事。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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