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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少年为找零花钱连人带车一起抢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3-11-04 10:57:23


    本网讯(黄丽丽 刘卉)  两名未成年小伙为了弄点零花钱花,竟结伙持刀抢劫路人,犯下了严重的罪行。2013年11月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 被告人莫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责令被告人莫鹏、胡程共同退赔被害人甘美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

    2013年4月20日凌晨,莫鹏、胡程经密谋后,驾驶电动车在贵港市城区伺机抢劫。凌晨2时许,二人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宇康城”小区售楼部附近发现独自驾驶电动车经过的甘美,遂由胡程驾驶电动车搭载莫鹏追上并靠近甘美,莫鹏用右手将甘美连人带车推倒,并持胡程事先准备的砍刀上前对甘美进行威胁,抢走甘美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黑色华为牌C8812E型手机1台和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蓝色雅马哈牌大公主型二轮电动车1辆。后经胡程联系,二人将抢得的电动车以人民币300元销赃,赃款均分,抢得的手机由莫鹏持有。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抢手机已收缴并发还甘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莫鹏、胡程各自不同的成长经历:莫鹏父母于2008年离异,其母亲改嫁至贵港后,莫鹏基本寄宿于学校,父母极少探望。其个性较内向,平时与父母交流少。在校成绩一般,初一上学期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后,辗转广东、南宁多地打工,失业后因无经济收入,便与朋友密谋抢劫,妄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胡程家中有父母及一个弟弟,父母务农为生,文化较低,父亲对其管教严厉,胡程因此与父亲关系较疏远。胡程在校成绩一般,常惹事逃学,因无心读书初三上学期辍学后,失业在家,常混迹于社会,因无经济收入,便与朋友密谋抢劫,妄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鹏、胡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鹏、胡程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鹏、胡程密谋并分工协作,均积极实施了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胡程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对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有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胡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胡程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陈述、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胡程积极参与了抢劫犯罪的密谋和实施,并提供作案工具和联系销赃,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胡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胡程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胡程仅向侦查机关提供了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不是立功,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持刀采取暴力手段实施抢劫,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社会危害性大,故对这一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胡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胡程是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莫鹏、胡程的成长经历,法院认为,二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与其缺乏家庭关爱和教育,过早脱离学校,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制意识淡薄有关。希望二被告人能吸取教训,诚心悔改,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将来做一个对父母孝顺、对社会有用的良好公民。

    (本文未成年人莫鹏、胡程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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