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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作担保 借款不还担保人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9 11:53:48
本网讯(简顺民 晏胜民) 碍于情面帮朋友作了担保并在欠条上签了字,不成想就成了被告,并且还得承担朋友三万元的债务的连带还款责任。10月28日,江西省上高县南港镇的左华平就碰到了这样一桩窝心事。 左华平和李明华是一对好朋友,2012年4月20日,左华平接到李明华的电话,请他到饭店吃饭。席间李明华向易东勇借钱。易东勇借钱给李明华的时候,提出要左华平作为担保。因为考虑到李明华和自己是好朋友,虽然不认识易东勇,但左华平还是在这张三万元的借条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借款到期之后,因李明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易东勇就将李明华告上了法院,而左华平作为担保人,也一同告上法院。焦急万分的左华平去找李明华的时候才发现,李明华早已不知所踪。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明华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左华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视为连带责任保证。遂判决被告李明华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被告左华平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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