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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横穿机动车道被撞伤 行人司机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8 14:26:28
本网讯(黄丽丽 叶星球) 在港北区建设西路农机监理站路段,一名妇女带着两个儿子违规横穿机动车道时,被一辆二轮摩托车撞上,三人均被撞伤。因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在先,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负同等责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限额内赔偿原告莫少琴、郑贵华、郑贵坚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923.99元。 2013年5月5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韦宏叶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农机监理站路段,适遇原告莫少琴带领原告郑贵华、郑贵坚自南往北步行横过建设西路机动车道,被告韦宏叶发现情况后采取避让措施不及,致使二轮摩托车碰刮莫少琴等三人,造成莫少琴、郑贵华、郑贵坚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急诊门诊抢救治疗。本次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认定书,认定韦宏叶和莫少琴均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郑贵华、郑贵坚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原告入院治疗期间两被告没有看望过原告,也不付款,原告的亲属多次到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要求交警通知保险公司先预付医药费均未果。由于没钱,原告于同年5月9日被医院停药,原告亲人只得继续向亲戚朋友借钱继续治疗。最终原告由于无钱交纳医药费被迫出院,实际被刮碰的伤还未治愈,随时有复发的可能,被告韦宏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两被告不支付住院费造成的后果由他们承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合计24359.57元。该二轮摩托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韦宏叶本人,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购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韦宏叶承担赔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各项经济损失24359.57元。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受伤后均于事故当天被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莫少琴在该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4080.83元。住院期间原告莫少琴由其丈夫郑严照看护理,护理期间郑严就职于广西华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年薪收入12万元。原告郑贵华伤情为头部外伤、原告郑贵坚伤情为右膝部外伤,两人均在该院急诊科门诊检查治疗,分别用去医疗费257元和119.9元。 另查明,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韦宏叶,该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交强险约定:(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二)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时,该交强险处于有效期内。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是原告莫少琴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且未注意观察往来车辆在确保安全后通过与被告韦宏叶驾驶车辆在道路上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作为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对于三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莫少琴与被告韦宏叶按5:5比例分担。 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4457.73元,其中原告莫少琴4080.83元,原告郑贵华257元,原告郑贵坚119.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40元/天×7天);3、误工费为:25703元/年÷365天×7天=492.93元;4、护理费为:10000元/月÷30天×7天=2333.33元;5、交通费,法院酌情支持360元。上述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923.99元,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应全部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予以赔偿。综上,法院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人未成年人郑贵华、郑贵坚系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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