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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被判担责七成
发布时间:2013-10-28 09:26:06


    本网讯(刘厚起)  存在银行的存款不翼而飞,经查才知是被他人在外地冒领。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记卡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为储户存款被冒领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龙明44800元。

  2010年3月17日,龙明在万载县某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一张储蓄卡,由龙明自行设定密码。2012年10月30日,龙明取款时发现账户存款无故减少,遂向银行反应。后经银行查询,2012年10月25日23时51分至2012年10月26日0时3分之间,龙明储蓄卡在该银行湖北孝感步行街支行ATM机被转账50000元至“吴淦阳”帐户、被取款两次5000元、一次4000元,而转账至“吴淦阳”帐户的50000元随即又被取走或转账。龙明在与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11月20日向万载县公安局报案,但至今没有结果,故龙某明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存款64000元。

  银行表示,存款是被他人盗刷,也是由于龙某明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万载公安告知龙某明应当向孝感公安机关报案,但其不履行该义务,致使无法查清案情与分清责任,案件的判决有赖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因此应当中止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明在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储蓄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交易功能的ATM机,应当保证其安全可靠。储蓄卡、卡号、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只有三者一致时,金融机构才允许交易。龙明储蓄卡没有丢失,但却被他人冒领64000元。不管冒领人是如何获取龙明的密码,金融机构未能识别伪造的储蓄卡,允许在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导致冒领发生,表明金融机构的交易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对由此产生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储蓄卡密码具有唯一性和秘密性,由龙明自行设定,龙明亦负有保管和防止泄密的义务,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无法确定他人获取储蓄卡密码的途径和方法,不能排除由于龙明自身疏忽所致的可能。

  综上,对于龙明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龙某明自行承担次要责任。银行抗辩应当适用“先刑后民”的规则,他人的冒领行为侵犯的是银行对其保管款项所拥有的所有权,银行对他人的支付不构成对龙明债务的清偿。因此,追究他人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案件冒领存款民事纠纷的审理,此案不必适用“先刑后民”的规则。故判决银行对龙明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龙明44800元,而龙明自行承担30%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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