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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半路跳车受伤,车主是否应该担责
作者:韦光盛 李慈文   发布时间:2013-10-30 13:46:10


    【案情】

    2013年5月16日晚,车主朱某运送一车煤从天峨到南丹大厂去,途中,朱某应熟人林某的要求,答应顺道将其带到车河。行驶至五一大桥附近时,货车发出轻微异响,朱某停车检查,没查出问题,于是继续行驶。上桥后,车子在下坡刹车过程中有点刹不住,朱某嘴里念叨了几句“好像要出事”。在副驾驶位置上的林某吓坏了,说了句“我要跳下去”,朱某没有回应,于是林某打开车门从座位上跳了出去,一头栽倒在桥面上。朱某急忙停车,车滑行200多米后才停住,朱某下车一看,发现林某已不省人事,急忙将林某送到附近医院。经诊断,林某系急性重度颅脑外伤,并伴有脑内出血、多处骨折。林某共住院167天。出院后,经鉴定伤势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清事故原因,故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经河池市交通科学技术研究所机动车司法鉴定事务所检验,该车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存在故障。

    事发后,车主朱某向林某支付了医疗费6万元,但林某认为是朱某的汽车有故障自己才会跳车受伤,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共计30余万元,扣除朱某已支付的6万元,尚应赔偿24万余元。由于事故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林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朱某和保险公司提出异议。对于林某跳车受伤的责任问题,被告朱某和保险公司辩称,林某受伤是因为听了朱某说的话盲目认为要发生事故而主动跳车引起的,而事实证明最后并没有发生事故,因此林某自身也有责任。

    对于原告跳车受伤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事故发生时系在汽车的副驾驶位置,属于本次交通事故车内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

最后,法院判决朱某赔偿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合计2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合计10万余元。

    【评析】

    法官说法:原告跳车是正当自救行为。

    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的主审法官作了详细的解释。

    在事故发生前,被告朱某就发现车辆有故障并停车检查过,但并未引起重视,其不仅没有将车辆交由专业人员维修反而继续驾车前行,这种疏忽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其次,作为一个普通的乘客,在刹车出现故障、驾驶员告知他车子要出事时,原告有理由相信该危险是迫在眉睫、极有可能发生的危险;即便此时,原告也没有直接跳下去,而是向驾驶员说了“我要跳下去”,但驾驶员并未劝阻原告或提供其他选择或建议。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人都会选择跳车逃离将要发生事故的车辆。而且据朱某所言,当时的车速是20至30迈,一般而言,低速行驶的情况下跳车不会产生太大的损害。虽然最终车辆停下来了,但从原告跳车的地点到车辆停住的地点之间已有较长的距离,这也进一步证明车辆的刹车确实存在问题,事后的检验也证明肇事车辆的左右前轮刹车不符合技术要求。因此,原告选择跳车是有客观依据的正当自救行为。

    同时,本案中原告系从车上跳出跌落地上受伤的,原告受伤时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在车外而非车内,应认定为第三人,原告林某应当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作者单位:广西天峨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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