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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作者:何利平 发布时间:2013-08-07 14:30:31
随着机动车在城市中数量的增多,各种违章违规违法行为屡屡上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也呈现出上升的趋势,人民法院处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然而,如何使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交强险的赔付标准是否合理。 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其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同时,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对于分项与否以及每一个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以及每个赔偿限额项目包含哪些费用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 10 %计算。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各地区在2011年以前基本上以不分项原则简单地将责任限额划分为122000元确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付金额,而不过问受害人的过错大小。这种赔付方式有利于让受害者及时地能得到相应的赔付,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快速审理。但笔者认为,这种赔付方式显失公平,其忽视了被保险人无过错或受害者负主要责任的情形,给违法者提供了强大的经济保障,不利于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赔付方式,也不利于法院公平审理,统一赔付标准。不过自2011年以来,各地区基本上均按分项赔付比例予以赔偿,应该说这给法院处理交通事故纠纷制定了一把“衡量尺”。然而,这把“衡量尺”规定的限额是否合理,是否与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相适应不得而知。就笔者所接触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来看,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所支付的医疗费有高达几万元甚至更多,相反的医疗费在一万元内的反而较少。结果,保险公司仅在医疗赔偿限额内支付一万元即可,将会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肇事者拒绝赔付或者无能力赔付而无法及时得到维护。 笔者认为,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制度是比较合理的,但分项限额赔偿的标准有待重新分配。随着社会实际医疗水平的发展、医疗费用的提高以及物价的上涨等因素,首先应适当提高承保限额,并在此基础上对各项目赔偿限额的比例进行重新分配。当被保险人负有责任时,应当对医疗赔偿限额以4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以10万元,财产赔偿限额以一万元比较妥当;在受害人负全责的前提下,应当相应地减少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但同样也要兼顾受害人的处理原则,结合实际,对医疗赔偿限额为一万元,伤残死亡赔偿限额为5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较为妥当。即能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又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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