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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精神损害赔偿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
作者:印 捷 发布时间:2013-10-15 14:34:3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一般都涉及到精神损害抚慰金项目的赔偿,其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生命权,即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侵害生命权的后果,在于直接受害人死亡和其近亲属的丧失。因此,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受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等近亲属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和精神创伤,自当给予赔偿金以资抚慰。请求权人的范围以死者死亡时为限,包括胎儿、精神病人等在内。第二,健康权,即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凡是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无论是否造成残疾,都应当予以抚慰金赔偿。第三,身体权,即自然人对自己身体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之一。身体权遭受损害造成精神痛苦也可享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因而,从适用范围的广泛度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请求赔偿是很普通现象,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些请求又是否能完全获得支持呢?
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保险分为任意险(即商业险)和强制险。由于商业险不赔付精神损失,则精神损害赔偿金能否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关系到受害人损失是否可以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获得充分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6日公布的《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这条批复赋予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选择权,但问题在于,如果请求权人不请求交强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事实上,从我庭今年的办案数据来看,能够在诉讼中主动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的案件比例不足10%,此时被保险人就面临着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赔偿部分,不能顺利从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对此,法律规定方面应有所涉及。
现实中很少有普通老百姓能够弄清楚赔偿顺序对于充分获赔之重要性,因而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赋予受害人以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选择权的法律位阶应该有所提高,而不应仅仅是从最高院的批复中寻找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当事人没有申请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一方面法官是可以在法庭上针对当事人的此项权利行使释明权,但这使得优先赔偿具有不确定性和个案性,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来看只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才具有稳定性和统一性。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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