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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交强险的危害及应对之策
作者:黄卫   发布时间:2013-08-13 09:14:15


    《交强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该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可见交强险的特殊性,其具有强制性。交强险设置目的是为了分散投保人驾驶风险,最大限度救助受害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但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机动车未投交强险案件,并引发以下问题:

    一是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额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而肇事者的赔偿能力往往有限,一旦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受害人的权利往往得不到及时保障。

    二是损害司法权威。在机动车外借引发交通事故时,法院一般会判决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该判决内容均表示不解,认为法院判决不公,甚至引发重大矛盾。

    三是引发涉诉信访。由于该类案件赔偿数额大,执行很难,而受害人又急需医疗费救治,在“我需你无”的冲突之下,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觉引领之下,受害者往往选择信访途径,给法院施压。

    为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轻肇事者、机动车所有人的负担,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联合行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

    一是交警部门、法院与新闻媒体联合行动,大力宣传交强险的公益性、必要性及强制性。

    二是展开调研工作,查找潜在的需投保户未投保交强险的原因,针对性提出便民、惠民措施。

    三是交警部门严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情况,直接督促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并对其作出罚款、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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