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艳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为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是一项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然而社会上却存在不少贪图节约保险费,最后付出更多赔偿款的情况。近日,南丹县法院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不交交强险的车主,被判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何华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行使在国道210线六寨段,快要越过国道中心线时,因让车而停车,适用原告罗中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六寨往南丹方向行使,两车在会车时,罗中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罗中受伤,摩托车损害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华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中无证及未带安全头盔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赔偿问题,原告罗中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由于何华的拖拉机未存在有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罗中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何华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原告罗中在本次诉讼中应获得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为252739.78元,先由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4620元,余下的部分由何华按比例承担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