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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频现“飞鱼大盗” 专偷货船证件索钱财
发布时间:2013-10-30 09:03:37


    本网讯(廖锐琼)  两名男子经密谋后,对停泊在江面上的货船打起了歪主意,他们一人在岸边放风接应,另一人则化身“飞鱼大盗”,下水游泳窜上货船盗窃证件,以此勒索钱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陈俊明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俊明伙同陈桂华(已判刑)经密谋后,窜到桂平市江口镇码头船厂附近的江面上,趁夜深人静之机由被告人陈俊明在岸边守候接应,陈桂华则下水游泳窜上停泊在该河段上的一艘货船实施盗窃,盗得该船工作人员黄某保管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船舶运输证、船员服务簿、签证簿、配员证、保险单等各种证件。盗得后,陈桂华通过电话向黄某等人索要钱财。在黄某汇款人民币2000元到其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陈俊明将上述证件寄回给黄某。同年的5月30日和6月22日凌晨,被告人陈俊明和陈桂华又窜到江口镇水文站附近和石咀镇横水度码头附近,以同样的方式窃得停泊在江面两艘货船上的各种证件,分别勒索被害人杨某和罗某3000元和2100元。经审查,被告人陈俊明参与敲诈勒索三起,敲诈勒索数额为7100元,分得赃款1100元。实施敲诈勒索后,被告人陈俊明潜逃外地,2013年3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俊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俊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能当庭认罪,并在庭审后退出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1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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