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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醉驾惹是非 害人害己赔钱财
发布时间:2013-10-15 09:21:39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蔡林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3年7月11日晚,被告人蔡林正与他人在泰宁OK厅喝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50分许无证醉酒(血液酒精含量300mg/100ml)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泰宁杉津桥往金湖西路方向行驶,行至金湖西路一路段,与相对方向陈东明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蔡林正受轻微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蔡林正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2013年7月29日赔偿陈东明损失5925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林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蔡林正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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