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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家不是盗窃理由 “砸车大王”连砸30辆车盗窃获两罪
发布时间:2013-10-09 10:34:02
本网讯(谷原忠) 为将来能养得起孩子而成为砸车大王,不到一年,砸坏30辆轿车的玻璃,盗窃六万多元。2013年10月8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砸车盗窃物品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被告人杨峰系黑龙江省虎林市人,2002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在服刑过程中,他利用手机和网络与当地一农村女孩康娟处上了对象,2008年11月刑满释放。 出狱后,其迅速联系了对象康娟,并很快地坠入爱情的世界,很快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为了生存,其与爱人康娟来到了虎林市打工,但是由于没有学问和技术,其挣得钱只能够维持生存。为将来能要得起孩子,夫妻二人便做起了生意,但是由于无经济头脑和经营理念,生意很快亏损,让其心灰意冷。 为将来能养得起孩子,其便想起了做牢时狱友说的盗窃技术,即利用弹弓发射钢珠打碎玻璃入车盗窃的方式窃取轿车里的钱财。于是,盗窃的想法占据着被告人杨峰的脑海,懒惰思想也迅速上升。为了实施砸车盗车内财产,其自制了一个高质量的弹弓,并购买了数百枚钢珠。 2012年初至同年11月末,被告人杨峰均利用每个凌晨左右,窜到虎林市每个街道、居民区及乡镇,用自治弹弓发射钢珠先后打碎30辆轿车的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其中在20辆车里窃取人民币18000元及高档手机、高级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共计价值为44205元,并造成车损价值为12058元;还有10起打碎车窗玻璃,但未盗得财产。经鉴定,造成车损价值为6927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车窗的方式盗窃车内钱财,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盗得财产时,造成车损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属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故其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诉讼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财物已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挽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由于其行为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故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结合其上述犯罪情节,故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一个月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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