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彭一蕾) “弱智女”长期在家遭受丈夫羞辱、打骂、冷暴力等虐待,期间婚生女儿惨遭车祸不幸身亡,在获死亡赔偿金后丈夫私自携带赔偿款一去不回,“弱智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赔偿款的所有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其与被告离婚,并确认原告对死亡赔偿金的共同共有权。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由原告母亲做主便仓促结婚,由于李小琳系听力言语二级残疾,夫妻双方在生活上、情感上缺乏沟通,而丈夫邬丁田性格暴躁,经常对李小琳进行羞辱、殴打,致使原告身体及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女儿,大女儿于2011年10月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184600元,其中花费丧葬费10000元,余174600元由被告邬丁田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由原告母亲做主而草率结婚,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由于原告系听力言语二级残疾,双方平时生活沟通就不便,感情沟通更是存在困难,因此,导致原、被告婚后无法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大女儿的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对亲属的精神补偿,应扣除丧葬费后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因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