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上饶县法院审结公共道路妨碍通行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0-29 09:56:38


    本网讯(黄安)  近日,江西省上饶县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沙石堆放者承担30%的责任,赔偿受伤者10816.63元医疗费等损失。

    2012年12月10日18时许,原告肖辉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上饶县皂头镇皂头村驶往该镇周石村方向,途经皂头镇毛湾村被告洪广田家门口路段与对面来车交会时,撞上被告洪广田因建房堆放在路边的建筑用沙,造成肖辉受伤及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原告肖辉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洪广田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肖辉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8天,共花去医疗费20018.42元,出院医嘱载明建议全休三个月。经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受损摩托车花去修理费270元。此次事故,原告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1155.4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肖辉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撞向被告洪广田违规堆放在公共道路上的建筑用沙后翻车,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被告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须赔偿12346.63元。因被告早先已垫付1530元,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0816.63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