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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承包地上建猪圈遭强拆 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10-29 11:30:50


    本网讯(韦晓静 谭金玉)  广西南丹县一男子承包0.4亩水田种植水稻,因洪水冲毁水田无法耕种而改建猪圈养猪,时隔20年猪圈遭强拆改成菜地,男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该争议土地权属不清,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莫浩2001年1月1日与南丹县城关镇铜江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书》,南丹县人民政府于同日向其颁发丹2000字第59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记载原告对酒厂背后的一块面积为0.4亩的水田享有承包经营权,该水田四至边界为:东以酒厂为界,南以水沟为界,北以莫某房子为界,西以水沟为界。承包期三十年。原告莫浩以争议地属于其0.4亩水田面积范围内,三被告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引起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到实地进行勘察,发现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所登记的0.4亩水田已不存在,该处现是一片空地,且周围已建有民房,无法确认土地经营权证上记载的界限具体位置。另外,三被告庭审中称政府部门曾就争议地进行处理过,并向原告下达了书面的处理意见,原告据此向法庭提供了两份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莫浩与莫飞土地纠纷的答复,政府答复的主要内容为:1、你与莫飞户的土地权属争议起因源于你户擅自改变土地原状和用途。2、你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争议地权属归属。3、从你的《报告》所反映的情况看,争议地权属如为你所在的集体所有,你户并非争议主体,不具备要求解决争议地权属的资格。

    本院认为,土地侵权应以土地确权为基础,土地权属归属尚未经政府确认,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当事人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对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本院对双方争议的土地进行了实地勘察,但无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土地是否包含于原告承包的0.4亩水田面积当中;结合原、被告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本院亦无法确认谁应享有该争议地的使用权。根据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莫浩与莫飞土地纠纷的答复意见,政府部门目前尚未对原、被告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归属进行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1款第(4)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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