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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终止“明算账” 男子诉请返还所赠钱物
发布时间:2013-10-23 13:54:56


    本网讯(冯艳)  热恋中的男女双方互赠礼物和钱财都是比较常见。但如果一朝分手,随之而来的将是钱物归属的争执不休。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雨虹返还给原告张亚宇人民币71953.24元。

     2009年10月,浦北县某镇的张亚宇与李雨虹确立了恋爱关系。虽然张亚宇比李雨虹年长12岁,但成熟稳重的张亚宇有着较“雄厚”的经济基础,所以两人的感情迅速升温。为了能讨得女友的欢心,张亚宇也是出手阔绰。相恋不久,他就在2009年的11月份通过汇款3200元给李雨虹;2010年11月张亚宇从银行取款30253.24元给李雨虹还清房贷;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李雨虹从张亚宇在银行的存折中先后六次取款共17100元;2011年9月张亚宇存入李雨虹在银行的帐户25000元。张亚宇在不到四年时间就陆续给女友75553.24元。然而,两人并没有顺理成章地步入婚姻的殿堂,反而是因为种种的原因而面临分手。面对告吹的恋情,张亚宇开始紧张起来,因为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预想的“结果”,他理所当然地要把“情债”讨回。然而,李雨虹只将3600元交给张亚宇就扬长而去,无奈的张亚宇只有向法院起诉。

    张亚宇认为,被告即前女友李雨虹与其恋爱期间,从2009年10月至2013年1月,就以种种理由共向原告索取财物。女友见其积蓄用完,便开始对其不理睬。此时,他方知女友与其相好的目的是敛财而不是为了结婚。为此,他要求李雨虹还钱,但李雨虹至今只还款3600元。因此,被告借婚恋为名,向原告索取的钱物属不当得利,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人民币71953.24元。

    面对前男友的质问,被告李雨虹则认为,其在四年期间向原告索取财物不是事实,即使相互有财物、金钱的往来,也都是恋爱期间相互赠与的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恋爱期间,互相给予对方财物是一种赠与行为。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财物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与被告成就婚姻,即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赠与所附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当将从原告处取得的财物返还给原告。原告自认被告已还款3600元,尚欠71953.24元,被告应予返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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