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克云 刘明朝) 由于抄表员工作失误,广德县水业公司少算了某公司34万吨自来水的费用,水业公司发现后要求该公司补交水费79.9万余元。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供用水合同纠纷案,经调解,某公司分期补交了水费。
2010年3月,某公司与广德县水业公司签订了《供用水合同》,约定某公司平时用水由水业公司负责。2012年11月,水业公司的技术人员在维修被告堵塞水表时,发现水业公司的抄表人员在抄读LXF-150复式水表大口径水表度数时未将水表所显示的字轮读数乘以10倍,因而少计数某公司的用水量。随后,水业公司致函某公司称水表吨数有误,少算34万吨水,应补交水费79.9万余元。被告某公司在知晓情况后,认为漏算水费责任完全在水业公司,如果水业公司能认真查读水表,就不会出现失误,不愿意为水业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职埋单。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水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补交水费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为了及时有效地化解双方矛盾,分头给原、被告做思想工作,调解时从法律,情理出发,告知被告应换位思考,实际用水情况是存在的,这已属不当得利,应依法补交水费。同时该起纠纷确实因水业公司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原告也应负部分责任,原被告双方要从和睦相处角度出发妥善解决纠纷。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劝导,双方对立情绪慢慢消解,并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某公司向水业公司分期补交水费77万元,水业公司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这场持续数月的供用水合同纠纷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