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暗中盯梢银行取款人 俩男子乘隙砸车窗盗窃
发布时间:2013-10-29 10:32:18
本网讯(黄丽丽 廖冬瑜) 卢志光、梁军都是兴业县人,为了盗窃财物供自己挥霍,他们不惜从兴业县骑车到贵港市寻找作案目标。两人到贵港市区的银行门口,盯住刚从里面取钱出来的人,而后一路尾随他们,趁他们下车离开后便趁机砸窗偷走车内财物。两人流窜盗窃财物最终东窗事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流窜盗窃案。 2012年8月4日14时许,卢志光、梁军从兴业县驾驶1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石油大厦旁的中国农村信用社附近,窥见邝福伦拿着一个黑色袋子从银行出来上了1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便尾随邝福伦到贵港市石油公司,趁邝福伦下车进入营业厅充值加油卡时,由梁军负责看风接应,卢志光用石头将小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的真龙海韵香烟1条、三星i909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和内有现金人民币32200元的黑色袋子。得手后,两人紧急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由两人平分,手机由梁军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被盗手机缴获并发还失主邝福伦。 2013年1月20日16时许,卢志光、梁军从兴业县驾驶1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石油大厦旁的中国农村信用社附近,窥见李杰其拿着一个黑色公文包上了1辆黑色丰田越野车,便尾随李杰其至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后趁李进入酒店时,由梁军放风接应,卢志光用钻头将越野车后座右侧的车窗玻璃砸坏,盗走李杰其放在车后座的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0元的黑色公文包。得手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综上,被告人卢志光、梁军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8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李其杰、邝福伦陈述,证人李光丽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被告人梁军、卢志光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光、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志光、梁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卢志光、梁军经密谋后,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志光、梁军系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卢志光、梁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卢志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卢志光、梁军退赔被害人李杰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邝福伦经济损失人民币322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