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休闲会所保安监守自盗与收购赃物人共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11:13:06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身为一名保安,不仅不好好保护雇主的财产权益,面对诱惑反而心存侥幸,监守自盗盗窃他人电动车,销赃时还遇到了“志同道合”的人帮助销赃,两人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不料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法律面前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价。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吕小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斌建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2年8月16日7时许,时为贵港市国际生活港“皇室假期休闲会所”保安员的被告人吕小明见停放在该会所杂物房内的1辆天珑锜牌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未上锁,钥匙也放在车上,遂将该车盗走。当日9时许,吕小明驾驶盗得的车辆到港南区汽车南站附近的“进军二手车行”以人民币1 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黄斌建。黄斌建明知该车来历不明仍予以收购。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吕小明的配合下追缴回被盗的电动车并发还失主陈立勇,并扣押吕小明扣押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小明、黄斌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立勇、黄小萍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方位图,指认现场、赃车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购买电动车收款收据,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和被告人吕小明、黄斌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斌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小明、黄斌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小明、黄斌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车已收缴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