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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八人团伙特大盗窃案
发布时间:2013-10-28 10:05:07


    本网讯(廖毅)  2013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八人团伙盗窃案以及潘某忠、周某耀、王某三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案案犯人数众多,盗窃金额巨大,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宣判当天有近百名群众旁听了宣判。

    经理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间,以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为首的盗窃团伙,采取秘密手段,先后七次盗窃广西龙胜华美滑石开发有限公司滑石矿,涉案金额高达127730元,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被告人潘某忠、周某耀、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被告人潘某忠收购赃物2起,价值人民币40 800元;被告人周某耀收购赃物1起,价值人民币27 200元;被告人王某收购赃物2起,价值人民币24 08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王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锋、邹某宾各赔偿华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凃某建、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各赔偿华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 000元。2013年7月12日 ,被告人周某耀赔偿华美公司经济损失 30 000元,被告人潘某忠、王某各赔偿华美公司经济损失20 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邹某宾的亲属代其赔偿华美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 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邹某雄、龙某林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潘某忠、周某耀、王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被告人李某锋等人运来的滑石矿来路不明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潘某忠、周某耀、王某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案情,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刑事犯罪,龙胜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分别对被告人李某锋、凃某建、邹某宾、梁某硕判处了最高刑期四年八个月最低一年十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了罚金;分别对被告人梁某勇、梁某义、邹某雄、龙某林判处了判处一年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分别判处了罚金;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潘某忠、周某耀、王某判处六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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