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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靠轿车突然开门撞伤路人保险公司埋单
发布时间:2013-10-29 10:12:26


    本网讯(王莉 梁冬云)  一辆轿车临时停靠路边。因后排乘客不注意安全,在未观察后方来车的情况下突然打开后门,导致车门与一辆经过的电动车发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司机受伤的交通事故。为索赔,电动车司机一纸诉状将轿车车主、乘客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应赔偿原告李明阳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3373.50元。

    2012年2月25日19时,被告刘子军驾驶其本人的小型轿车搭乘被告唐仁义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508KM+68M处时,被告刘子军临时靠右停车于北侧非机动车道,原告李明阳驾驶雅马哈之星电动车同向经过时,小型轿车左后排乘客被告唐仁义打开左后车门,致使电动车右握把与小型轿车左后车门相刮,造成上述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唐仁义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被告刘子军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共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没有与本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和过错行为,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脑疝;2、左颞顶区硬膜外出血;3、左颞叶挫伤;4、左顶骨骨折;5、左顶头皮挫裂伤。2012年4月20日出院,医嘱建议出院后休息半年,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35094.30元,有陪护人一名。被告刘子军、唐仁义已支付医疗费18000元。2012年7月2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七级伤残。为索赔,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11年6月16日0时起至2012年6月15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误工费5468.05元、护理费2343.45元、残疾赔偿金31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62元、交通费100元,上述各项合计48373.50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48373.50元。因本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本案造成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由被告刘子军、唐仁义向原告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于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5468.05元、护理费2343.45元、残疾赔偿金318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462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51213.50元,由于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53373.5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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