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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违章下客引追尾 车主保险公司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24 10:33:03


    本网讯(王莉 梁冬云)  一客车在没有与后方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靠右占道停车下客,导致后方车辆避让不及发生追尾,造成后方车辆司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为索赔,伤者一纸诉状将大客车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刘江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6476.24元。

    2011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顺通公司雇请被告梁德能驾驶被告顺通公司所有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沿国道324线公路由西往东行驶,原告刘江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前同向行驶,至国道324线1502KM+200M处时,被告梁德能超越原告车后,靠道路右侧路边停车下乘客,原告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导致原告驾驶的车辆右把手碰撞到被告梁德能驾驶的大客车左后角,造成上述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梁德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越前车后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即驶回路右并占道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紧急情况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驾驶技术不熟练,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右股骨干骨折;2、右膝部软组织挫裂伤;3、高血压病;4、左肾囊肿;5、低蛋白血症;6、右胫骨上端骨软骨瘤。同年3月11日病情好转出院,期间用去医疗费15984.60元,其中门诊医疗费1186.30元,住院医疗费14798.30元,有陪护人一名。2012年8月25日至8月31日,原告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拆除内固定,期间用去医疗费4112.40元,有陪护人一名。被告顺通公司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8288元。2012年9月15日,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程度属九级伤残,用去鉴定费80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属农业户口。该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均为2010年6月30日0时起至2011年6月29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0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40元、护理费1128.33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参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11940元、鉴定费:800元,上述各项合计35105.33元。

    法院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法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35105.33元。因本事故造成原告伤残,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根据本案造成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应由被告梁德能向原告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于桂R10518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先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即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6968.33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10000元,以上合计26968.33元。对超出强制保险限额的11137元,根据原告、被告梁德能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原告与被告梁德能按3:7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即由原告承担3341.10(11137×30%)元,被告梁德能承担7795.90(11137×70%)元。由于桂R10518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梁德能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被告梁德能应负责赔偿的7795.90元,可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范围内在扣除15%的免赔率后先行支付,15%的免赔率由被告梁德能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金额为6626.52元,其余的15%的免赔率赔偿款1169.39元由被告梁德能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被告梁德能是被告顺通公司的雇员,其应赔偿的1169.39元应由被告顺通公司承担,扣除被告顺通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8288元,被告顺通公司尚超出应负担17118.61元。综上所述,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为33594.85元,扣除被告顺通公司多支付的17118.61元,被告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16476.24元。对于被告顺通公司多支付的17118.61元,被告顺通公司可向被告保险公司追偿。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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