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龙蓉蓉 韦晓静) “一看二慢三通过”,驾驶车辆应注意行车安全,否则粗心大意酿事故将悔不当初,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因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而撞伤行人,被判赔偿100473.42元。
2012年11月30日18时50时许,被告杨秀云驾驶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沿南丹县锡都路由北往南行驶,车辆行驶至锡都路丹桂华庭小区门前路段时遇行人原告黄家贤站在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尾部指挥该车驾驶员捆篷布,因被告不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其驾驶的无号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撞上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丹公交认字[2012]第00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该事故责任。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均以没有能力为由,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6228元。
法院审理查明,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适当,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身体却在事故中遭受创伤致残,其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合理损失为100 473.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