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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盗窃作案望风得款五百赔款6千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10-25 09:29:12


    本网讯(杨盛承)  广西资源县一青年农民,为图钱来的快,为一盗窃变压器团伙盗窃作案望风一次,分得赃款500元,赔偿损失6300元,最终落了个既赔损失又挨刑罚的下场。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潘林华系广西资源县车田苗族乡车田村一农民,对本村和邻村的潘泽华(已判刑)、潘旭龙(已判刑)、潘孝红(在逃)、潘发龙(已判刑)、邓伟明(在逃)等人不务正业却吃喝无愁很是羡慕,在与他们接触中,得知他们靠盗窃变压器变卖捞钱,在金钱的诱惑下,201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潘林华跟随潘泽华(已判刑)、潘旭龙(已判刑)、潘孝红(在逃)、潘发龙(已判刑)、邓伟明(在逃)骑着三辆摩托车前往资源县两水苗族乡白石村两河口一处河边,将摩托车停在河边,过木桥走路到葡萄溪矿山的变压器处,被告人潘林华、潘发龙负责望风,潘旭龙、潘泽华、邓伟明、潘孝红等四人将变压器里的铜线圈弄出,装成四袋盗走变卖,潘林华分得赃款500元。经物价鉴定被盗变压器鉴定价值人民币6300元。2013年9月24日,被告人潘林华父亲潘民生与被害人杨盛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潘民生代为赔偿盗窃损失共计6300元,杨盛根表示对潘林华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林华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林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林华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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