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聘亮) 2013年10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周志龙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周志龙驾驶大型货车沿105国道由南昌方向往樟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丰城市龙光大道新党校附近时,因接听电话,且光线昏暗未注意减速慢行,碰撞拖曳死者许琴驾驶的黄色无证电动车30余米远,之后,被告人周志龙停车检查发现前保险杠上挂了一辆电动车,但车辆底部及四周未发现人员,于是被告人周志龙就将电动车移开,开车逃离了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许琴因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丰城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周志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周志龙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26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志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减速慢行且接听手持电话妨碍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志龙认罪态度好且全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