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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银行卡取款七千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8 09:47:17
本网讯(黄洪涛) 2013年10月2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志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3年5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志明驾车停在丰城市火车站出口等客的时候,发现地上有一张建设银行卡,于是就下车捡起来放在仪表盘上后继续开车。2013年5月25日早上5点多钟,被告人李志明在河洲加油站和另一名司机李胜荣交接班后,就和李胜荣说了捡到银行卡一事,并说这张卡后面有6个数字可能是密码,提出去农行看看卡里面有没有钱。于是李胜荣驾车至农行后,被告人李志明一个人下车去ATM机上先试着取出了100元现金,然后招呼李胜荣进来,说卡里有钱,李胜荣进入ATM大厅看了一眼后就再次坐到车驾驶室等,被告人李志明继续在ATM机上取款2000元、2000元、2000元、1000元,先后取款5次共计人民币7100元整。被告人李志明取完款后回到出租车上,李胜荣驾车送被告人李志明回家,在路上被告人李志明拿了300元给李胜荣吃红,其余6800钱占为已有。 另查明,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李志明归还失主王钢人民币7100元,失主王钢对被告人李志明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志明认罪态度较好,所得赃款赃物已归还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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