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谢思宇) “真的很感谢法官们的明察秋毫,尊重了我提出的执行异议,没有把我的房产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近日,王云华紧紧地握着湖南省嘉禾法院执行局局长的手,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2008年,王云华和李彩英夫妻俩准备在城里买一套房子住,便委托自己在城里居住的亲戚孙大五留心是否有1000元左右一平方的房子,后孙大五发现一个非常好的地段有一个每平方1500元的房子准备出售,因来不及和王云华夫妻俩商量,就自己出资10000元以王云华的名义订了一套。后李彩英极力反对认为价格高了,王云华向自己父母借钱购下,并委托人以王云华的名义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后,妻子李彩英与他人因借贷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彩英向债权人偿还20余万元借款。该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王云华和李彩英协议离婚。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李彩英下落不明,法院查到王云华与李彩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到的一套房产,于是办理好相关手续进行查封。
此时,王云华提出执行异议,并用相关证据证明李彩英曾极力反对以1500元每平方的价格购买该房,应视为对该买卖行为的否定,且买房款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王云华借用父母的,因此该财产不能视为是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嘉禾法院执行局认真仔细地审查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召集当事人进行了听证。法院执行局认为,在对外王云华和李彩英夫妻俩任何一方实行的民事行为,只要相对方是善意,则对王云华和李彩英都有效;在对内王云华和李彩英对该买房行为已有了法律约定,且王云华买房并未用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是由自己偿还。因此,如若将该房屋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列入到强制执行的范围中来,则有违民事法律公平原则。于是,执行局干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