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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回家途中抢劫 悔时已晚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0-24 09:56:38


    本网讯(邵鑫)  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缪德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缪德春是县城附近的村民,2013年5月29日打工回来的他在朋友的邀约下到城里喝酒。下午16时许,被告人喝了酒后在回家的途中,见被害人手里提着一个红色的手提包走来,便去抢被害人手中的手提包。在抢包的过程中,缪德春将被害人推到在地,并将手提包上的带子扯断后抢走手提包,在逃跑过程中,缪德春被行人拦住并将包还给了受害人。后缪德春在被110民警当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其抢包的事实。经鉴定,包内有白色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手机价值400元。虽然事后,缪德春说当时也是喝了酒头晕了,自己都不知道自己怎么就会想起来去抢包的,但事情已经发生了,自己也感到非常的后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德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将他人推倒在地,强行将他人财物当场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而且其抢劫的物品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寄语:俗话说“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不论当时是以什么心态做下错事,只希望他能通过本次事件吸取教训,及时改正,尽快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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