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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周岁少年深夜抢劫中学生获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3-10-24 10:31:50


    本网讯(邓敏)  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伙同他人对中学生实施抢劫,因此触犯刑律。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小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小健伙同阿小、小振(两人另案起诉)、“阿亮”(姓名、住址不详)等人窜到桂平市木圭镇木圭一中路口,将木圭一中的学生小秦、小晶拦住,并对二人进行威胁,当场抢去小秦身上的人民币14元和手机一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健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健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小健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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