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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合谋绑架他人抢名表均获刑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10-22 09:31:13


    本网讯(王思实)  近日,广西隆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六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罗勇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被告人何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2012年初,被告人张六斤在与被告人何委闲聊中,听到被告人何委谈起被害人罗畔达有一块手表很值钱。后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便计划要对被害人罗畔达实施抢劫,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又纠集覃正锋(批捕在逃),合谋后准备实施抢劫。同年3月27日,由被告人张六斤向他人借钱后,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与覃正锋三人前往西林县,以人民币  9 600元价格购得一辆二手五菱面包车作作案交通工具,并将作案用车辆的发动机、车架号磨掉。购买和准备蒙面用的帽子、胶布、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作案前,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将准备抢劫被害人罗畔达一事告诉被告人何委,被告人何委并未制止,且表示要求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与覃正锋不要伤害被害人,以及表示抢得手表后可以交给其处理。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并根据被告人何委提供的被害人罗畔达的生活习惯、相貌特征等,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踩点,观察好被害人罗畔达的日常行踪规律及实施抢劫的地点,以及计划抢劫后丢弃作案车辆的地点。同年4月6日8时许,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及覃正锋驾驶面包车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西林桥头等候伺机作案,当被害人罗畔达从皇家花园散步至西林桥头时,被告人张六斤及覃正锋蒙面持刀、棍冲下车,并强行将罗畔达劫持上面包车,由被告人罗勇浪驾驶面包车沿X804县道往平班镇方向行驶。在面包车车厢内,被告人张六斤与覃正锋用透明胶将被害人罗畔达双眼、双手、双脚缠绕、捆绑,同时抢走被害人罗畔达一块劳力士手表(型号118238.83208.XR.10,表底号为V353016,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参考价值为人民币545 800元)、一枚宝石戒指和现金9 600元。在抢劫过程中,被害人罗畔达双手多处被刀割伤。当车辆行驶至隆林各族自治县平班镇民新村南水屯附近路段,三人将罗畔达抛弃在路边,并将面包车开到事先选定的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者隘村冷水屯马友坡藏匿。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及覃正锋返回县城后,由被告人张六斤将所得现金分给被告人罗勇浪及覃正锋各2 000元,余下现金部分用于归还借款利息和逃跑路费及由其保管。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及覃正锋当天携带抢来的手表、戒指乘车到百色市与被告人何委会合,并将劳力士手表和戒指交给被告人何委处理。后被告人何委将抢劫得来的劳力士手表带到澳门,把手表典当兑换成现金港币22万元。事后被告人何委将22万元港币兑换成人民币约15万元,被告人何委将人民币8万元汇款给被告人张六斤,被告人张六斤又从该8万元中将人民币5万元汇给被告人罗勇浪及覃正锋,被告人罗勇浪及覃正锋各分赃得款人民币25 000元。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张六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6月5日,被告人何委被抓获,2012年8月6日,被告人罗勇浪在家人陪同下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依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六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被告人罗勇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被告人何委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责令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何委赔偿被害人罗畔达经济损失人民币9 600元(被抢现金);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何委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畔达医疗费3 957.60元、误工费5 047.84元、营养费  2 000元、护理费719.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鉴定费600元,总计人民币 12 605.12 元。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何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人罗勇浪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 000元,被告人何委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依法赔退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畔达作为被抢财物经济损失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项。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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