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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得知他人有54万元名表 3人合谋抢劫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22 11:45:33


    本网讯(黄秀草 黄莉莹)  常言道:“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广西百色一男子在与朋友闲聊中得知他人有将近54万元的名表,心生贪念,遂与他人合谋实施抢劫。日前,百色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判处被告人张柳军等三人三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2012年正月,张柳军在与贺玮闲聊中,听到贺玮谈起罗某有一块手表很值钱。心生贪念的张柳军,便纠集罗勇、覃正锋(批捕在逃)计划对罗某实施抢劫,由张柳军向他人借钱购买车辆、刀具、棍棒等作案工具。实施抢劫前,张柳军、罗勇将准备抢劫罗某的事告诉贺玮,贺玮不但没有制止,还向张柳军等人提供罗某的生活习惯、相貌特征,并表示抢得手表后可以交给其处理。张柳军等人根据贺玮提供的信息,在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踩点,观察好罗某的日常行踪规律及实施抢劫的地点,以及抢劫后丢弃作案车辆的地点。同年4月6日,三人驾驶面包车到该镇西林桥头等候伺机作案,当罗某从皇家花园散步至西林桥头时,张、覃蒙面持刀、棍冲下车,强行将罗某劫持上面包车,由罗勇驾车沿X804县道往平班镇方向行驶。在车内,张、覃用透明胶将罗某双眼蒙住、双手、双脚缠绕、捆绑,抢走罗某一块价值为人民币545800元劳力士手表、一枚宝石戒指和现金9600元。在抢劫过程中,罗某双手多处被刀割伤,当车辆行驶至平班镇民新村南水屯附近路段,三人将罗某抛弃在路边,并将面包车开到事先选定地点藏匿。三人返回县城后,将所得现金分赃。随后三人携带当天抢来的手表、戒指到百色市与贺玮会合,并将劳力士手表和戒指交给贺玮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柳军、罗勇、贺玮共同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489600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张柳军、罗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策划,并积极实施暴力抢劫,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但张柳军、罗勇在本案中的作用大小、罪责程度、犯罪情节有所不同,量刑时应有所区分。贺玮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张柳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罗勇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罗勇、贺玮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对罗勇、贺玮从轻处罚。贺玮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张柳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罗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三、贺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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