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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犯出狱后行窃销赃 “身兼数职”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3-10-23 09:40:43
本网讯(苏倩 黄美干) 广西东兰县一抢劫犯出狱后无所事事,就和同伙窜至南丹县县城偷他人停放路旁的摩托车,闲暇之余还帮同伙将偷得的赃车卖掉,身兼数职,最终落网被法院数罪并罚,再次领刑入狱。10月22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被告人杨宽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二罪并罚,判处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杨宽伙同李全彪、吴秀泽窜到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鑫越彩钢瓦店门前,将莫昌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 440元的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并由杨宽把该摩托车开到巴马县城附近销赃获款六百元。 2012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全彪和吴秀泽在南丹县大厂镇巴里总库盗得一辆价值人民币3 132元的红色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随后两人将该车骑到东兰县花香乡交给被告人杨宽帮销赃,杨宽将车拿到花香街上的一个摩托车修理店内卖给一男子。11月2日,二人又将盗窃得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 091元的红色豪爵牌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交给被告人杨宽销赃,之后杨宽将车子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老乡。 南丹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宽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 440元,数额较大,并明知是盗窃所得车辆而代为销售,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一人犯数罪,应以二罪并罚。被告人杨宽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杨宽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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