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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贼异地作案 目标直指“五菱”面包车
发布时间:2013-10-23 14:04:45


    本网讯(甘仕兴 甘怀强)  一盗车贼伙同他人异地流窜作案多起,采用秘密手段肆意窃取他人财物,该犯罪分子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盗窃车辆案件,被告人黄吉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吉星与莫万春(另案处理)等三人共同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4580元;追缴被告人黄吉星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上缴国库。

    2012年7月20日凌晨3时许,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带着作案工具,驾驶面包车去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发现在新兴街一民宅前有一辆五菱牌面包车停放在那里,于是由蒙王康放风,黄吉星撬开车门后,蒙王康和莫万春合力推车把车打着火,将该面包车(价值35423元)盗走,之后将车开到合山市销赃得2700元,黄吉星分得赃款4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蓝志龙。

    2012年9月5日凌晨2时许,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罗恒标驾驶面包车来到贵港市金港大道工商建材市场内,将停放在市场内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价值24580元)盗走,得手后由蒙王康开回合山市,并以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一个放高利贷的不知名男子。黄吉星分得赃款500元。

    2012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来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西路西二巷,由蒙王康放风,莫万春拆除报警器,黄吉星撬车,将停放在该巷内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价值25650元)盗走。得手后,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黄钎洋,黄吉星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覃卫军。

    2010年9月19日凌晨3时许,黄吉星伙同蒙王康、莫万春、“老歪”驾驶着上述作案面包车来到玉林市玉州区沙圳里,由蒙王康放风,黄吉星、莫万春、“老歪”合力将停放在一住宅楼门前的一辆奥铃牌皮卡车(价值56010元)的车窗撬开,然后将车盗走。得手后,将盗得的皮卡车以54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罗永林。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周德统。

    2010年10月1日凌晨4时许,黄吉星、蒙王康、莫万春开着作案面包车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居民区,由蒙王康放风,莫万春剪断车锁,黄吉星撬电门,将停放在富士新城富中巷一住宅楼门前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价值33830元)盗走。得手后,众贼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卢西克。黄吉星分得赃款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高祥。

    2010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黄吉星、蒙王康、莫万春开着面包车来到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由蒙王康放风,莫万春拆除报警器,黄吉星撬车并将车发动,将停放在大化镇文化路北四巷一居民楼门前的一辆五菱牌面包车(价值44000元)盗走。之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合山市的卢西克,黄吉星分得赃款1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该车发还受害人韦明耀。

    综上,黄吉星共参与盗窃6起,盗得财物价值共计219493元,并分得赃款4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吉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19493元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黄吉星积极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吉星属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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