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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当街扒窃又暴力抗拒抓捕终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23 13:59:53


    本网讯(卢荣旗)  广西靖西县人李仁整天游手好闲、好逸恶劳,当街扒窃被发觉后又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经靖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李仁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李仁不服提出上诉,经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事实:2013年2月9日11时许,被告人李仁携带一把医用镊子窜到靖西县新靖镇灵泉街灵泉桥头附近路段,此时,罗永田在该路段的一个流动摊点买东西,被告人李仁趁罗永田购物不备之机,用随身携带的“V”形镊子扒窃罗永田放在裤袋里的700多元人民币,在将镊子抽离罗永田口袋时,罗发现并责问李仁,李仁立即转身离开,李仁刚走开几米远,罗永田发现身上的700多元钱已被盗,立即向李仁追过去,李仁逃跑,罗永田追到灵泉街342号门前追上并抓住了李仁,李仁拒绝还钱,为了逃脱罗永田的抓捕,李仁朝罗永田的脸颊打了一拳,罗永田被打倒在地后李仁继续逃跑。罗永田爬起来继续追赶李仁,并用手机联系其弟弟罗永伟过来帮忙抓小偷,在追到靖西县人民会堂附近时,罗永伟也赶到,两人将李仁抓住,当场从李仁身上找到一把镊子。罗永田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将李仁抓获并扣押了作案工具医用镊子一把。

    判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部分“关于转化抢劫”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本案被告人李仁在公共场所扒窃得700元,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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